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
供应商代表院内拜访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供应商代表在医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等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九项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精神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为院内现有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设备维修、维保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职工,主要指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使用等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代表拜访医院工作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如下:
1.预约登记 供应商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供应商代表来院拜访预约登记表》(以下简称“预约表”),按要求填写后发采供办邮箱(见文末)进行拜访预约登记。
2.接待审批 采供办定期将供应商拜访预约表推送相关职能部门(设备科、药剂科、医务科及临床科室等)审批,审批同意后将预约表交纪检行风办备案,并统一邮件或电话回复是否接待。
3.接待规范 供应商在预约时间内前往指定接待地点进行拜访。接待地点为综合楼会议室、沟通室等公共会议空间,接待时由相关接待科室做好《接待表》记录,医院监督部门随机抽査流程与记录。
4.接待流程 接待时,来访供应商代表需持本人身份证进行签到,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来访人说明理由,并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意,未经预约或不能证明身份的不予接待。接待科室对来访供应商代表拜访事项及回复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并由来访供应商代表进行签字确认,拜访结束后请供应商代表直接离院,不得到其他区域、科室走访。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供应商代表,严禁供应商代表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供应商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纪检行风办、审计科等监督部门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负责人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加强对院内干部职工贯彻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采供办定期向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报送拜访统计情况。
第六条 监督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劝离并保留证据。
第七条 本院干部职工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纪检部门约谈涉事者、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并纳入KPI考核;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发现供应商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该供应商列入“限制拜访名单”三个月及以上。必要时可附加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职能科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28-37613326
附件1:供应商代表来院拜访登记表
附件2:供应商代表来院接待登记表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医院(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3年8月7日